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一)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标准、数额及减免情况等,村委会必须按村务公开的要求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并通知到户;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要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其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并在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十二)通过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应用于该事项所需的设备、材料的购买及有关管理、维护费用等,严禁挪作他用;筹劳应用该事项所需的劳务,不能投入其他项目,确保真正做到一事一用。

  (十三)对超出筹资筹劳限额、不履行筹资筹劳程序、强迫以资代劳的,农民有权拒绝出资、出劳,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处,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按照本管理办法规范操作。

  (十四)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不得向农民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摊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达标等形式,要求农民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

  (十五)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可先由各乡镇组织开展,可采取随机审计或指定审计的灵活方式进行,审计后各乡镇将审计情况上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计的重点是:1.是否严格按照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筹集资金和劳务,有无超范围使用、超标准筹集问题;2.是否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合理分解分摊到户,农民负担卡的填写发放是否规范;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无增项加码和强行以资代劳;4.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是否单独设立帐户、单独核算;5.有无平调、挪用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问题;6.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十六)各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乡镇的审计情况,联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抽查。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筹资筹劳的违规责任

  (十七)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所议定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组织收取资金或安排出劳。不得随意改变筹资筹劳用途,不得擅自提高筹资筹劳标准,不得将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更不得只筹资筹劳不办事。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