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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筹资筹劳的程序

  (八)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应经过以下程序确定: 1.提出筹资筹劳事项。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2.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筹资筹劳事项提出后,在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前,要充分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和组织动员工作,向村民公告,做到家喻户晓。同时,通过设立咨询点、意见箱等形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根据村民意见对筹资筹劳事项进行修改和调整。3.按民主程序进行表决。对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要提交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包括筹资筹劳项目、项目开支预算、筹资筹劳额度、具体分摊形式、减免对象和办法等。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或到会村民代表农户的过半数通过。所做筹资筹劳决定要当场公布,并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签字认可。4.将方案上报审核。对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5.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由受益村共同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五、筹资筹劳的管理

  (九)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户,同时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标准、数额张榜公布。然后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的标准、数额,向村民收取资金、安排出劳,并开具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

  (十)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收取和管理使用,单独设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兴办村内集体生产生活设施及公益事业。一事一议所筹劳务,村民委员会要根据不同投工项目,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质量标准,加强劳动力调度,建立投工台账,及时登记村民完成的投工数量,纳入账内核算,年终进行平衡找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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