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列入筹资筹劳范围的有: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干渠、支渠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到村以上的道路建设、学校建设和维护、村组干部报酬等;五保供养、畜禽防疫、水利工程费等。
二、筹资筹劳的对象
(四)村民一事一议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项目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项目受益人口中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及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后张榜公布,群众对公布无异议的,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给予减免筹资筹劳任务: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家庭确有困难包括:因病、伤残等导致丧失主要劳动能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家庭;虽不符合五保户供养条件,但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以及年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筹劳任务由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力承担,对因各种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应给予减免,防止出现转嫁劳务或以资代劳等问题。
三、筹资筹劳的标准
(六)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收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农村人口每年筹资不得超过本县(市、区)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灌区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筹劳不得超过15个标准工日,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包括同心、盐池、海原、原州、西吉、隆德、泾源、彭阳、红寺堡9县区)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筹劳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
(七)农村劳动力因故不能出工,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农村劳动力工价研究提出,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当年一季度前公布,并报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非本人自愿,不得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对农民主动提出兴办的重大公益事业,并经村民大会讨论表决80%以上村民同意的事项,其筹资筹劳的额度可按照农民意愿确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