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牧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农牧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民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实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取消农业税及“两工”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和《
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0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筹资筹劳的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在建制村内,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适用范围为: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具体包括:1.修建和维护生产用的小型水渠、塘(库)、堤坝和生活用的自来水;2.修建和维护建制村到自然村、自然村到自然村之间的道路及农田道路等;3.集体各种林木的种植和养护;4.村容村貌整治或环境卫生保护;5.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宜农荒地开垦、生态工程建设、草场改良等;6.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二)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