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半年评估。上半年过后,被评估的政府工作部门要对绩效评估内容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绩效评估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半年评估总结报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四)年终评估。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年终组织评估人员对政府工作部门进行年终绩效评估。
(五)结果反馈。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将对政府工作部门在开展绩效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年终绩效评估结果,向被评估部门反馈,指出不足、提出建议。同时,将州政府确定的年终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评估结果将与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挂钩,州政府将对获得优秀档次的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七、落实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州政府成立绩效评估委员会,负责绩效评估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重大事项的协调解决,定期或不定期的研究绩效评估工作。绩效评估委员会由州政府州长任主任,常务副州长和州委秘书长任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和州直机关党工委、州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人事局、州审计局、州商务局、州统计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绩效评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州人事局,由州人事局局长任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州政府将制订出台绩效评估实施细则,以确保绩效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问责,增强行政责任。严格按照《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对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进行告诫谈话,促其认真查找不足和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对因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问题和领导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取消其部门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指导,完善监督体系。要加大对绩效评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力度。要按照绩效评估程序的要求,实行明查和暗访,深入基层和企事业单位,充分了解和调查对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确保绩效评估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要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切实提高社会各界的参与程度和监督层次,确保绩效评估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