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估内容
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依据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把当年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任务作为评估的主要内容,对予以细化、量化等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二)履职尽责和机关建设情况。对强化机关自身建设,转变职能,努力实现管理创新,以依法行政、转变服务方式、提高效能,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度等情况进行评估。
(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式和经人大通过的财政预算所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专款专用、资金使用质量效益和透明度等情况进行评估。
四、评估方法
评估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领导评估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平时评估与年终评估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一)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定量评估由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人员根据年度确定的绩效评估内容和评估计划进行评估。定性评估由州政府分管领导评估、县市政府评估和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互相评估等内容组成。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将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按照一定权重累加后即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结果。
(二)领导评估与社会评价。领导评估,由州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对政府各工作部门做出的评价意见。社会评价,采取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询意见,并结合软环境建设情况、政行风评议情况,对州政府工作部门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评议。
(三)平时评估与年终评估。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估人员,对政府工作部门进行平时评估与年终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和相关的统计数据,形成年度评估意见,由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确定评估结果。
五、评估程序
(一)确定绩效评估内容。州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评估内容,由州政府办公室提出,州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履职尽责的评估内容,由州政府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能提出,经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办公室审核,报州分管领导审定;机关建设的评估内容,由州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评估内容,由州审计局和财政局确定。
被评估的政府工作部门要对本部门承担的绩效评估内容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经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州政府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作为本年度绩效评估的依据。
(二)自我评估。被评估的政府工作部门每季度要对绩效评估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估,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时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