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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


  (六)采矿权价款征收

  1、对延伸、扩界的新增资源或新增矿种资源,其价款标准上浮100%。

  2、采矿权价款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要一次性缴清,采矿权价款总额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经发证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但分期缴纳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期缴纳数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企业,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3、对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仍有困难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以资金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总额的20%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剩余部分采矿权价款可以折股方式上缴。采矿权价款所形成股份的管理,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七)其它

  1、整合期间暂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暂停采矿权的转让、变更(含增层扩界)登记,整合换证阶段予以一并解决。在整合期间,确定为单独保留的矿山其相关证照到期的,暂不办理登记手续。

  2、对整合矿山,方案一经核准必须立即停产,进行资源整合。

  3、由地形地质条件因素,个别矿山井口设在界外或他人矿区范围内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整合后仍继续使用的井口,可将井口扩入矿区内。但不得借扩井口名义扩入其资源。

  4、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发现其它有用共、伴生矿种,经勘查核实,资源储量评审,具有可开采价值的一律归类整合;共、伴生矿不具备单独开采价值的矿种,符合综合利用条件的,经批准后进行综合开采利用。在开采过程中发现其它有用共、伴生矿种未经批准进行私下开采的属违法行为,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

  5、铁矿开采矿山企业,应建设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选矿厂。没有建设铁矿选矿厂的铁矿山企业可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选矿厂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专门供给矿石。无矿山企业的铁矿选矿厂的存在是助长非法采矿、私采乱挖的主要根源之一。对无矿山或无固定矿源的铁矿选厂,应予坚决取缔关闭。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

  非煤矿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县市区长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圆满完成。各县市区都要成立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非煤矿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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