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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

  (二)整合方案的编写及审批核准

  部、省发证矿和金红石、耐火粘土、花岗岩的整合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整合领导组按照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矿区汇总编制,报省整合领导组审批核准;市、县发证矿种的整合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另行编制由省领导组委托市领导组核准,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领导组备案。

  (三)压减矿山数量指标

  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上述要求确定的矿山数为基数,整合压减数量不低于全县市区矿山总数的25%,其中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和矿区不低于30%。

  (四)压减关闭矿山的条件

  1、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重点文物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重要泉域水出露带范围内的矿山;公路、铁路两侧规定保护范围内、城市规划区内和重点建设工程地带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资源已枯竭的、保有资源储量的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矿山;其它规定禁采区的矿山企业应坚决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布局不合理的;3年内存在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应予关闭,证照不全的矿山企业原则上应予关闭,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已上报市以上进行审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其资源具备整合条件的可以参加整合。

  3、多个矿山开采同一矿体的;在省、市属矿范围内的小矿开采同一矿种的;开采同一矿种,矿区范围存在楼中楼的矿山企业不得单独保留,必须进行整合。

  (五)资产、价款评估及储量核实

  1、参与整合的矿山和确定关闭的矿山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矿山资产进行评估,作为入股和补偿的依据。

  2、省属矿、市属矿和资源储量规模达到中型以上的矿山,银、铅、锌、锰、钼、金红石、矿泉水、地热水等矿种其采矿权价款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后,按报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备案结果计征。采矿权价款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07年12月31日。

  3、资源储量核实估算截至日为2007年12月31日。

  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过程中,对矿区范围内(含开采深度范围)已发现的矿体,须按照勘查规范要求全部估算其资源储量。

  5、由于历史原因或坐标系统不统一,开采标高部分在空中与实地不相符的情况,整合过程中须进行纠正和必要的调整,调整范围应为原地质勘查资料与国家统一高程系换算的范围,开采标高上下间距须与批准的一致。符合增扩界条件的,可适当向中深部延深或扩入附近矿体,其资源储量列入新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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