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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

  4、采矿权价款转为股份的办法。对于以资金方式向国家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中型及以上矿山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以将采矿权价款以股份的方式缴纳。股份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执行。

  六、方法步骤

  (一)全面调查摸底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做好开展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前期准备。

  (二)制订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在市政府统一安排下组织编制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任务分工和责任落实等内容,由部、省发证的矿山和市、县发证矿山应分别编制方案,方案中要确保压减等指标的落实。经听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后上报审批。

  (三)方案实施

  县(市、区)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按照方案确定整合后的采矿权主体,明晰产权,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开展资源储量核查和认定,征收采矿权价款,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按权限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在明晰产权时,鼓励运用公开出让方式确定采矿权主体。涉及国有矿山企业转让的,要征求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检查验收

  各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自查,并向省、市提交自查报告。省、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验收。

  七、整合要求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非煤矿基数的确定

  部、省发证矿采矿许可证2006年1月1日后到期的、已划定矿区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公开拍卖采矿权正在划定矿区范围的矿山;市发证矿和县发证的河沙矿采矿许可证2006年1月1日后到期的、2008年1月1日前已领取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砖瓦粘土矿按晋政发〔2007〕19号文件附录确定的各县市区的数量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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