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方式
(一)有偿使用的范围
在我市境内,本意见下发前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的所有非煤矿山均属于实行有偿使用的范围,已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和本次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中确定为淘汰关闭的非煤矿山,不实行有偿出让。
(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
1、资源储量的核查和认定。根据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按照市国土资源局2007年资源储量核实的安排,在2007年核实的基础上,组织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所有单独保留的矿山和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进行储量核实,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单独保留的矿山在2007年资源储量核实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其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资源整合的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由国土资源部批准的评审机构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对于由国土资源部及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其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目前的评估标准和市场情况制定,经听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对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其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目前的评估标准和市场情况制定,经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对于省属矿、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进行确认。
对所有资源整合中新增的资源(含本通知下发前已关闭矿的资源),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有偿出让,所有新增加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均根据审批权限以省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现行采矿权价款标准为基数上浮100%。
3、采矿权价款的征收机关。对于省属矿、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非煤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其他所有非煤矿山的采矿权价款全部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征收。采矿权价款在中央与地方2∶8分成后,公开竞价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2∶3∶5比例分成,其他方式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3∶2∶5比例分成。县级政府分成的采矿权价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非煤矿山企业所涉及乡(镇)、村地质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以及对合法矿井的关闭补偿等。采矿权价款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