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精神,促进我市矿业经济科学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坚持“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优化结构、有偿使用”的方针,以建设大中型矿源地、大中型矿业集团、高标准现代化矿山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采取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企业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按照市场价格对矿业权有偿出让,进行资产化管理,切实做到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综合考虑开采现状、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坚持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匹配、矿石产量与资源加工平衡、统筹规划与有序开发并行、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并按照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在重点矿区,在同一实体矿体范围内开采的连片小矿必须进行整合;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地也必须按照相关规划进行整合。整合工作应根据资源赋存状况,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及加工能力强的矿山企业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企业;对于实施资源整合的矿山和扩大规模的矿山,要按照储量与规模匹配的原则进行改造,提高矿山企业生产加工能力,设计生产加工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规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