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进入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原单位另行受理、审批。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时应统一使用政务大厅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应由政务大厅会同各部门单独编号、编写。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许可事项时,应一律使用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公章一般不再重复使用。行政许可审批专用章印模由政务大厅统一样式,实行职能部门和政务大厅双重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行政审批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必须加盖×××市(县、区)政务大厅行政审批专用章方可有效并备案,留存。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务大厅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网络审批与电子网络监控系统。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必须成立政务公开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切实加强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每年至少一次对辖区内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组织检查考核,并在媒体上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十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检查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管理体系。
第五十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受理、答复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