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的政务信息,有涉及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依法保护的个人隐私,权利人同意公开,但影响第三方权益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必须征得第三方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全面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相关政务公开义务人予以更改,相关政务公开义务人经审查属实应当及时更改,不予更改的,必须说明理由和法律援助途径。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在提供信息时,应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方便条件,对有障碍的残疾申请人,要提供必须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务公开权利人选择以邮寄、传真等形式索取政务公开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复制、打印服务的,对可以公开的信息,相关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但可以向申请人依法收取合理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直接或间接提供。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行政审批为主要内容的政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是公开办事的有效载体。
第二十七条 政务大厅是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项目的审批办理场所。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务大厅原则上不设分厅,确因事项繁多,情形特殊,场地设施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设分厅的,须报省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设立。
第二十九条 政务大厅是本级政府直属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负责本级政府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项目审批的统一管理,各级政务大厅负责人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兼任。
第三十条 政务大厅负责本区域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协调、监督和服务,并对各级政务大厅、市直各分厅实行业务指导,双重管理,实施绩效考核,对联审、联批事项进行组织、协调、督办、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