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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目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十三条 对于日常工作内容的政务公开事项,实行定期公开信息,对于阶段性工作内容的事项,实行逐段、分步公开相关信息;对于临时性工作内容的事项,实行随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对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于信息生成后20日内公开。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除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提供信息的,可以向拥有该信息的政务公开义务人,以任何形式提出申请,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做好记录和备案。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提交书面申请,并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 对于政务公开权利人已经申请要求公开的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义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答复处理。

  (一)属于应主动公开范围的,必须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法和途径;

  (二)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必须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法申请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其公开;

  (四)政务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的具体单位的,必须告知其联系方法。

  (五)政务公开权利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或内容不明确,必须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条 对政务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对能够当场提供政务公开信息或者当场能够答复的,必须当场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场提供和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予答复的应当告知理由和法律援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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