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它联系方式;
(三十二)其它社会公众关注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政务信息;
(三十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第八条 本单位对内公开事项
(一)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与审计结果;
(二)本单位人员的录用、升降、任免、奖惩、交流、考核情况。
第九条 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五)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务内容可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一)政府网站、地方报刊、电视、广播开设政务公开专栏;
(二)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和其它设施;
(三)邀请记者参加有关会议,定期举行新闻发布或新闻专访;
(四)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新闻媒体、社会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决策予以公开;
(五)在政务大厅公开办事依据、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服务承诺与投诉途径,并设立查阅处,提供查阅服务;
(六)市、县(市、区)长热线电话;
(七)实行市、县(市、区)领导接待日制度,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开门接访,健全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部门接待制度;
(八)其它形式。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关于政务公开内容的规定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必须包括政务公开事项期限和方式等内容。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由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