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忻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忻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总 则
为了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政务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内容包括政务信息内容公开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公开。
凡与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有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主动公开。
(一)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任务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