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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8]2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切实发挥立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2008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吉林的中心任务,突出立法工作重点,确保立法工作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二、认真执行《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项目。规范立法程序,推进立法民主化进程,对需要组织听证或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要依法办理。继续实行立法工作者、专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并完善立法咨询委员论证制度。积极探索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严格执行设定行政许可听取意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要广泛听取意见,并说明设定的必要性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今后,除应急性、阶段性的事项需要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项目外,省政府规章一般不再设定行政许可。
  三、实施性立法项目要体现本省特色,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能照抄照搬国家法律、法规条文,使其真正起到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四、集中力量做好起草工作。对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要抓紧进行起草和调研论证工作。对有分歧的问题,要积极沟通,争取把分歧意见解决在起草阶段。
  五、2008年立法计划中列入计划完成部分是经上一年度调研论证拟在本年度出台的项目,列入调研论证部分是拟在本年度进行调研论证的项目。对列入计划完成部分的立法项目,有关部门要及时把起草说明、送审稿及法律依据径送省政府法制办。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的,应在报送材料中予以说明。未列入本计划中的项目,一般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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