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现将《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
补贴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扎实开展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8部委局联合下发的《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忻州城区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忻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已纳入城市最低收入保障范围的城市低保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四条 申请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取得居住地5年以上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的;
(四)家庭主要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
第五条 申请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