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步骤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日常监管监察执法、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我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同时还要注重三个重点时段的实施,第一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奥运会”期间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注重有序组织、有力监督、有效整改,做到边查、边整、边改,抓住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把隐患治理贯彻整个过程,确保有效有序推进。
(一)安排部署阶段(今年3月份):根据本通知精神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由市政府安委会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动员会。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于3月初,制定下发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到基层,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4月上、中旬):4月20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4月20日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列出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要制订应急预案,必须加强监控监测,严防发生事故。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4月下旬至6月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由单位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本行业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督查主要内容包括:1、上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2、隐患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3、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4、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的处理情况;5、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乡镇政府要在5月25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在5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在6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