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经委负责指导、督促冶金、化工、医药、民爆器材等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六)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七)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督促水利行业、5万千瓦以下在建水电工程、河道采砂以及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和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八)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区域和场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非法矿山的排查、取缔工作。
(九)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以及渔港、渔排及其它渔船停泊点等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福州海事局负责指导、督促海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一)福州铁路车务段负责指导、督促铁路行业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二)福州长乐国际机场负责民航交通设施、航空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三)福州电业局负责指导、督促电力企业、重要电力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四)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十五)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所出资国有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六)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督促医院以及防范职业病等方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七)市文化局负责指导、督促歌舞厅、卡拉OK厅、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八)市林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森林公园和林业自然保护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十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督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城市公园、自然风景名胜区、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指导、督促道路交通路面及设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协助交通、建设等部门做好道路设施、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二)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指导、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三)市民族与宗教局负责指导、督促宗教寺庙、道观等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四)市贸发局负责指导、督促内贸、服务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上述各部门要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与监督,并确定工作牵头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主要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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