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8〕25号)和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和非金属、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监办[2008]39号)等文件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确保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率达100%,及时有效地整改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预防监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范围和内容
1、本次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是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