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8〕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从2004年开始,我州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用字整治工作,州政府先后下发了《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社会用字的通知》(凉府发〔2004〕23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整治社会用字的紧急通知》(凉府办函〔2004〕59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社会用字整治工作的通告》。各县市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还存在彝文排序错误、彝汉文字体比例失调(彝文字体偏小)、彝文翻译不准确等问题。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以国家、省、州关于社会用字管理规定为依据,以彝文使用为重点,对全州社会用字情况进行清理整治,基本消除彝汉文社会用字尤其是城镇公共场所用字混乱和彝文使用空白现象,实现全州社会用字规范化和双文字化。
二、社会用字规范标准
(一)汉字的使用。一律以国务院1986年10月15日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不得滥用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和已被淘汰的异体字,防止出现错别字。
(二)彝文的使用。一律以国务院1980年8月1日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为准。
(三)彝汉文对照使用书写格式。横写彝文在上,汉文在下;竖写彝文在右,汉文在左;环写彝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彝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彝汉文字体大小相当,协调美观。
(四)在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汉语拼音的使用,一律以1958年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拼写汉语,要分词连写,拼写准确。
三、整治的范围和内容
全州城镇街道、公共服务行业、旅游景区、景点等凡列入整治范围内的一切社会用字都必须规范化、双文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