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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州森林公安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必须按照设置规范、布局合理、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要求,综合参考森林资源面积、林区治安状况、辖区人口数量和地方财力保障等因素合理设置机构,科学分配编制,规范部署警力,把森林公安机关建设成为管理型和实战型相结合的执法主体。根据省编办下达我州的森林公安专项编制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结合各地森林公安机构和实有民警数,由州编办、州林业局提出分配意见,连同以省属长江造林局,州属木里、雷波、凉北林业局森林公安机关现有在岗在编已授衔民警为基数,确定并划转各地的专项编制,报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后下达各县市。森林公安专项编制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专编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县市在核定森林公安专项编制的同时,要按照不超过森林公安专项编制10%的比例确定工勤人员编制数,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

  六、提高素质,规范森林公安队伍管理

  森林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警察要坚持政治建警和以林为业的原则,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切实履行保卫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法定职责。全州使用森林公安专项编制的森林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员制度,按照《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及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要求实行规范化管理。森林公安机关要强化队伍管理,从严治警,严格教育,严肃纪律,强化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全州森林公安机关具备公务员身份并已授衔的在编在岗人员,直接使用森林公安专项编制;其他已授衔的在编在岗森林公安民警通过考试考核确定公务员身份并登记使用森林公安专项编制,具体考试考核办法根据省人事厅、省林业厅有关规定执行。木里、雷波、凉北林业局和各国营林场等林业企、事业单位设立的森林公安机构以及省属长江造林局森林公安机构剥离后,所属在编在岗已授衔民警于2008年1月底前安排到全州各县市。林业企、事业单位移交的森林公安民警的考试考核确定公务员身份工作与接收地森林公安民警一并安排。通过考试考核确定为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并安排警务工作,未能通过考试考核确定为公务员身份的,由接收地政府协调妥善安置。今后新录用主任科员及以下森林公安民警,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林业等部门统一组织,在空缺编制内,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林业企、事业单位森林公安机构和人员剥离移交前已经离退休的民警,由所管辖县按照属地原则制定移交办法并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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