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是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武装性质的具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森林公安机关要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森林公安机关既是林业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又是公安机关的序列机构,党政工作以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同级公安机关管理为主,同时接受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管理和指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森林公安机关独立行使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治安行政执法权。按照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和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将省属长江造林局及州属木里、雷波、凉北森工企业局和各县市国营林场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森林公安机构剥离出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各县市森林公安机关重新整合。
规范森林公安的管理体制,要特别注意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结合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条件,按照地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职级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尤其要配强一把手。要严格执行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要事先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任免,要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意见。州、县市森林公安机关可按规定建立党组织。
四、调整结构,规范森林公安的机构设置
一是充实完善机构。各县市原则上应组建森林公安机构,已经组建的要充实和加强,未组建而具备条件组建的,按程序申报建立。县市森林公安派出所设置过多或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应进行撤并调整;重点林区确因工作需要,县市森林公安机关可以设立派出所。二是规范机构名称。州、县市级森林公安机构的名称统一为“××森林公安局”。即:“凉山州森林公安局”、“××市森林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同时分别列入州、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序列,名称为:“凉山州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森林公安派出所为“××森林公安局××派出所”,同时挂“××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中队”的牌子。三是州、县市森林公安机构级别按照同级公安机关所属“支队、大队、中队”的级别确定。
五、科学合理,规范森林公安的编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