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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七、住房政策与策略

  (一)继续抓好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晋政发〔2008〕2号)精神,深化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引导形成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0%。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停止别墅等豪华住宅的土地供应。

  (二)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1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2 廉租住房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3 城市棚户区改造新建住宅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户型不低于45平方米,最大户型不超过90平方米。

  集资合作建房,严格执行《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文件各项规定。

  (三)规范廉租住房建设模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严格执行晋政发〔2008〕2号文件要求,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由政府按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回购,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由房管部门管理;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由各级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期为5年,租金和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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