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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五类矿井和关闭矿井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技改和新建矿井。对宏丰、黉水沟、回龙湾三个技改矿井,有关乡镇“一对一”监管工作组要加强巡查和监管,督促煤矿企业按照技改方案严格实施,严防煤矿企业借技改之机生产煤炭。技改项目完成后,必须报请市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竣工综合验收、完善相关手续、核发相关证照后方能组织生产。

  (四)关闭矿井。对已关闭的香溪煤矿,由马武镇制定监管措施,定期巡查,严防死灰复燃。

  三、工作方式

  全县所有五类矿井都要成立以乡镇分管领导、安监办人员、特派员为成员的“一对一”监管工作组。县安监局要对有关乡镇的监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有关乡镇要按每组3人、监管3个煤矿的方式向本辖区的五类矿井派驻“一对一”监管工作组,认真开展巡查和监管工作,并将每天,特别是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的安全监管情况报告县安监局(正常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县安监局要将监管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五类矿井和关闭矿井的安全监管,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的责任制,建立健全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提供人员、装备、经费保障。

  (二)加快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各煤矿企业要加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力度,在确保数字化安全监控面达到100%的基础上,今年底要全面实现各煤矿的集中联网监控,全面推行在煤矿井口安装电子摄像探头,对五类矿井进行监控,全面掌控矿井作业情况。对目前已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要加强维护,确保运行正常;对目前尚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并按照停产整顿的有关要求加强监管。

  (三)加强督查和监管。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各煤矿进行督促检查,积极协调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县政府。有关乡镇派驻到煤矿的“一对一”监管工作人员要进驻矿井,专人值守、勤巡严查,确保监管到位。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一对一”监管工作组要尽职尽责,驻守煤矿。凡有未尽职责、徇私舞弊、包庇纵容等失职渎职行为发生的,县政府将严肃追究责任。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安全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4〕105号)的有关规定,凡一个乡镇出现一处属应关闭但未关闭或死灰复燃的,无论发生事故与否,该乡镇分管领导要停职检查;发现两处以上者,该乡镇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对煤矿非法、违规开采发生事故,以及造成人民群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监管责任人员进行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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