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五类矿井和关闭矿井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08〕57号)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五类矿井和关闭矿井安全监管的通知》(渝办〔2008〕13号)精神,深刻吸取南川区2007年“10.25”瓦斯爆炸事故和2008年“1.18”煤与瓦斯突出重大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强化全县先关闭后整合矿井、停产整顿矿井、事故整改矿井、技改矿井,新建矿井(以下简称五类矿井)的安全监管,严禁关闭矿井死灰复燃,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8〕9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防五类矿井违法违规生产,严禁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确保不发生死亡事故。
二、工作职责
县安监局和产煤乡镇要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强化对五类矿井和关闭矿井的监管,把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矿井和个人;督促各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一)先关闭后整合矿井。经市煤矿整合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龙洞煤矿、万活煤矿、花树坝煤矿,在实施整合前可暂不炸毁井筒、拆除井下设施,但必须切断电源(有排水需要的下山开采矿井,可保留安全用电),切断水源,拆除矿井井口钢轨、停止供应火工品和进行一切生产活动,并对井口采取临时封闭措施。有关乡镇“一对一”监管工作组要对三个煤矿进行巡回检查和监管,督促煤矿企业逐项落实关闭措施,按规定程序报批整合方案并实施整合,严防在整合期间组织生产。
(二)事故整改矿井。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庆湾煤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一对一”监管工作组要对事故矿井进行不间断巡查和监管,督促煤矿企业按照整改方案确定的内容逐项整改,坚决杜绝明停暗开、假整改真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由监管工作组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县、市煤矿监管监察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下达复产通知书后方能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