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必须坚决依法取缔的经营行为严格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的通告》的要求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七条 摩托车和三轮车违法营运的取缔工作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客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执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经营证照的办理
第九条 对符合产业政策、经限期整改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户,在整改验收合格后,依法核发证照。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通过整改达到法定条件后,可以依法申请核发证照:
(一)因缺乏办理营业执照所必需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证明文件的,按要求取得规定的证明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二)对因政策原因停止发放证照的娱乐服务行业,抓紧研究政策、法规,凡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具备经营条件的,依法核发证照;
(三)对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可以通过限期整改满足规定条件,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查验同意的,依法核发证照;
(四)从事餐饮、住宿、食品、娱乐、美容美发、桑拿按摩、网吧、机动车修理、废品收购等行业经营,符合相关条件的由相关许可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有关证照。
第十一条 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到辖区政务中心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
第十二条 消防前置许可的办理。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申办营业执照需要消防前置许可的,如开办网吧,生产、贮存、经营危险化学物品。开办以下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应严格按规定办理;
(二)商场、市场、宾馆、旅馆、饭店等营业场所申办营业执照,应按有关规定先经过消防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