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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三、开展普查,组织试点,以点带面
  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工作。全面开展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新的工作,要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试点分综合性试点和专业性试点。要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法规建设、投入机制、组织工作体系等进行探索,侧重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各县市区要选择具有独特历史文化价值,特色鲜明,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工作基础好的项目作为专业性试点。专业性试点要针对某一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制定保护标准和具体保护措施,侧重探索专业门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路、办法。试点工作要分级开展,分级管理。通过试点探索与实践,摸索出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保护工作的经验,并在总结、交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在全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四、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积极争取我市具有重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省级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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