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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株政办发〔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5〕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市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株洲文化的根基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保护和利用好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文化提升”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生存状况堪忧。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乏人,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和原则
  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
  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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