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同级财政有一定的保障能力。
(二)食品安全示范乡镇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2.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村(居)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员,保证群众监督网畅通。
3.建立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协调基层监管部门和人员,适时组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4.食品养殖种植、生产加工、经营行为依法、诚信、规范,食品质量总体水平较高,群众满意程度普遍较高。
5.信息渠道畅通,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规范有序、措施到位,全年未发生三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6.扎实有效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食品安全工作深入人心。
四、创建步骤
创建试点工作从2007年11月起至2008年10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7年11月-2008年2月)。创建试点县(市)和乡镇(街道)分别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创建目标、任务,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8年1月-9月)。创建试点县(市)和乡镇(街道)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创建工作,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创建工作开展指导、帮助和督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适时对全市创建工作开展指导和督查。
(三)验收考核阶段(2008年10月)。创建试点县(市)和乡镇(街道)对照创建标准开展自查,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验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对试点县(市)和乡镇(街道)进行考核验收,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创建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扎实推进,把创建试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创建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和创建任务的全面落实。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解任务,强化措施,制定详细、操作性强的创建工作方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本方案,牵头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验收考核标准,明确验收程序,确保创建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三)上下联动,加强指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县(市)的工作指导;同时,各县(市、区)也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创建试点工作经验,确保我市食品安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创建工作有特色、有亮点、出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