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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食品安全示范县及示范乡镇创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食品安全示范县及
示范乡镇创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7〕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食品安全示范县及示范乡镇创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绍兴市食品安全示范县及
示范乡镇创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浙江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55号)和省食安办《关于公布首批食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07〕49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及示范乡镇创建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要求,通过树立典型、示范带动,促进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措施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
  二、创建试点名单
  食品安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创建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除绍兴县已被列入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县名单外,确定诸暨市和上虞市为绍兴市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试点县(市)。同时,根据各地推荐,经研究,确定绍兴县钱清镇和平水镇,诸暨市大唐镇和阮市镇,上虞市东关街道、丰惠镇和沥海镇,嵊州市金庭镇,新昌县大市聚镇,越城区鉴湖街道等10个乡镇(街道)为试点乡镇(街道)。
  三、创建目标
  (一)食品安全示范县
  1.县(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
  2.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建立县(市)及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县、镇、村三级监管责任体系基本建立。
  3.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有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好,工作有创新。
  4.食品放心工程、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阶段性目标基本完成,食品安全信息信用、应急管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积极推进。
  5.连续三年未发生三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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