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食品安全示范县及
示范乡镇创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7〕2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食品安全示范县及示范乡镇创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绍兴市食品安全示范县及
示范乡镇创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浙江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55号)和省食安办《关于公布首批食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07〕49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升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及示范乡镇创建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要求,通过树立典型、示范带动,促进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管措施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
二、创建试点名单
食品安全示范县和示范乡镇创建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除绍兴县已被列入全国食品安全示范县名单外,确定诸暨市和上虞市为绍兴市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试点县(市)。同时,根据各地推荐,经研究,确定绍兴县钱清镇和平水镇,诸暨市大唐镇和阮市镇,上虞市东关街道、丰惠镇和沥海镇,嵊州市金庭镇,新昌县大市聚镇,越城区鉴湖街道等10个乡镇(街道)为试点乡镇(街道)。
三、创建目标
(一)食品安全示范县
1.县(市)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
2.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建立县(市)及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县、镇、村三级监管责任体系基本建立。
3.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协调有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基础好,工作有创新。
4.食品放心工程、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阶段性目标基本完成,食品安全信息信用、应急管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积极推进。
5.连续三年未发生三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