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查处理阶段(2008年3月26日-4月30日)。各县(市、区)要按照“回头看”行动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整顿规范工作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领导批示、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认真开展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全面清查,对清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当场予以取缔;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一登记填表(见附件1和附件2),并于3月25日前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办公室报送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报告,4月20日前报送“回头看”行动总结报告。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5月5日-5月31日)。5月5日-5月10日,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回头看”行动和整顿规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5月10日-5月31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迎接省政府和国务院组织的检查验收。
凡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县(市、区),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整顿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开展“回头看”活动。要健全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回头看”行动目标责任制,实行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层级负责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联合行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按照“回头看”行动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措施,确保“回头看”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肃查处,加强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对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案件处理进度,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控责任网络体系,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对监管不到位、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深入研究,建章立制。各县(市、区)在开展“回头看”行动中,要进行深入研究,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对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进行清理和纠正,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对尚未建立的制度要限期建立,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机制、新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