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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在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的,凭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派往单位的用工证明和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享受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样的优惠扶持政策。

  3、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业7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和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对象,援助困难群体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可以就业的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市区岗位补贴标准按原政策执行,各县(市)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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