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协助做好解困房工作的调查、摸底和资料汇总;
(五)负责廉租住房管理及特困户租金减免的调查、初审和报批;
(六)根据房改政策,负责直管公房价格出售的测算、初审和报批;
(七)负责直管公房产业档案管理,及时做好房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
第三章 权属管理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权属管理工作,并负责房产权属登记、转移、接管、撤销、注销等手续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 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具体负责权属登记、转移、接管、撤销、注销等手续的申报工作。
第四章 使用与租赁管理
第九条 直管公房的具体使用与租赁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第十条 直管公房非住宅逐步实行市场租金。
对商贸流通企事业单位在改制中拍卖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经营权的房屋,承租期满后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处收回房屋使用权,依法重新招租,实行市场租金。
第十一条 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如确需改变的,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直管公房可以通过调整、交换等方式,促进合理使用。
适宜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公有住宅用房,直管公房管理处可调整为非住宅使用,并对原承租人进行合理补偿安置。承租人申请调整为非住宅使用的,须经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审批同意,并实行协议租金。
第十三条 直管公房使用权经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审批后可实行有偿转让。
直管公房承租人之间经审批后可互换等面积房屋使用权,超出面积部份实行有偿转让。
第十四条 为便于直管公房管理,在委托管理过渡期内,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可根据托管面积大小,参照《
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配备办公用房、生产场所给受托的续存企业租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