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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和经济社会考核评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和经济社会考核评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8〕4号)精神,各县(区、市)要将第二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中包括基层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同时,根据省政府《“十一五”时期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2008年县(区、市)经济社会35项考核评价指标业务经费5万元和城乡居民6项抽样调查经费21万元也要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足额拨付,确保到位。省考评办明文规定,对于因经费未列入预算而影响调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给全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市、县(市、区),该市、县当年六项指标考核评价数据不予认定,按0计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省政府文件精神,并将六项指标抽样调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有关情况于4月底前报市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政府将对各县(区、市)经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未按规定落实经费的将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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