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各种渠道使群众了解
《条例》的各项制度,引导群众学习
《条例》、熟悉
《条例》、使用
《条例》,营造
《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加强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运用
《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步骤
(一)填报信息。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政府、州级各部门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以及主动公开信息内容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填报系统》填报。县市政府和州级部门填报时间要求:
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务必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主动公开信息内容从现在开始、务必在2008年2月底前完成。
各县市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公开信息内容完成时间由县市政府确定,但最迟应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
(二)公示和正式公布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7〕54号文件“各级政府网站要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等要求,州级各部门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主动公开信息内容统一在州政府网站公示、公布,州级各部门网站要和州政府网站畅通链接;县市政府(含县市级部门、乡镇)的公开指南、目录和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原则上在本县市政府网站公示、公布,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州政府网站上公示、公布。
公示时间要求: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公示务必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务必在2008年2月底前完成。
正式公布时间要求: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务必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今后,各行政机关应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对已经正式公布的指南、目录和信息内容进行适时变更、增补、撤销或终止,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