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制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
《条例》中一项法定要求,是施行
《条例》的核心保障。各级行政机关要以本机关清理出的内容为依据,按照全省统一格式要求、采用上下同步、分级组织、各负其责的办法,对应公开信息进行分类,编制指南和目录;目前,已经填报目录的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指南和目录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并启动编制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工作。
(三)建立健全政府网站体系。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县市、州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凉府办发〔2007〕54号、凉府督〔2007〕32号等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本级、本单位网站,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保障网上政府公开信息发布的权威、准确、完整、系统和及时性,使政府网站真正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四)落实信息公开场所。州政务中心、州档案馆和州图书馆要利用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确保州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各县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和图书馆要利用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确保本级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州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开信息查阅、索取场所,本单位设置的信息公开查阅、索取场所,必须确保本单位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
(五)有效开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各级行政机关要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提高对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
《条例》实施工作的领导;要广泛开展公务员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把
《条例》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之中,作为政府工作流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自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深入学习
《条例》内容,全面把握
《条例》精神,提高执行
《条例》的能力;州行政学院以及州、县市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
《条例》纳入日常培训与教学计划中,使信息公开培训工作长期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