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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7〕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州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在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在气象探测环境(气象地面观测场)附近违规新建建筑物或道路、构筑物等影响和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事件。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进一步发挥气象工作为我州经济建设、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作用,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州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气象工作的重要作用

  我州气象大气探测是开展气象预测预报和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全州现有国家气候观象台(西昌国家气候观象台)1个、L波段高空大气探测站1个、多普勒天气雷达站(西昌新一代天气雷达站)1个、711数值化天气雷达站2个、国家一级气象观测站10个、国家二级气象观测站6个、国家区域气象观测站56个、“风云二号”气象卫星接收站1个、PCVSAT信息接收站17个、GPS高空水汽监测站3个、酸雨观测站1个、移动式气象雷达探测车1部,分布于各县市境内,组成了全州高空、地面、雷达、卫星气象探测骨干站网。
  目前我州各类气象台站已全面建成自动气象探测站网,进行各类大气探测的项目已达30多项,业务总量占全省基础业务量的10%,其观测资料参与我国和世界气象组织(WMO)的全球大气本底监测资料交换,我州的气象探测站网在全省和全国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时气象预报服务在我国、我省、我州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防灾减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深入贯彻气象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气象探测环境是气象业务的生命线,一旦遭到破坏,将严重影响和破坏气象观测资料的准确性、代表性、连续性、可用性,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要素将直接受到影响,所采集的观测资料将无法与前几十年累积的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使用,从而使大气探测资料无法在全省、全国气象业务中使用,并影响我国和世界气象组织(WMO)的全球大气本底监测资料交换,导致各类公共、农业、决策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产生无法制作发布,将对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000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相继出台,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设施”;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对各项保护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在气象探测场地四周修建房舍、道路等必须满足保护标准并报经省级气象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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