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救助专账,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和大病救助明细台账。
六、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城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为《秀山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规定的医疗机构。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承担;大病医疗救助由定点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定点医院承担。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诊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抵御疾病风险,提高健康水平,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重大举措。县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负责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县财政局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要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县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各乡镇要加强对民政办的领导,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三)健全制度,严肃纪律,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各级各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方式广泛宣传政策。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救助基金不能用作工作经费或挪作他用,要接受审计及社会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信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医疗救助管理及服务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