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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秀山府发〔200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救助制度,制定便于操作、行之有效的医疗救助办法,简便快捷地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武陵之心、边城示范”。
  (二)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2、救急救难,简便易行。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3、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的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动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等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县户口并且在县境内居住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只救助重点低保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三、医疗救助的方式
  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二种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一是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元)给予全额资助。二是对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级重残人员、患慢性病(慢性病病种为《秀山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规定的病种)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80岁以上老人,每年发给200元的日常医疗救助卡,持卡人凭卡可到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在救助限额内就医购药。
  (二)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其病种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疾病,救助费用范围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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