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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08〕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自治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秀山自治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国家抑制猪肉价格上涨、稳定市场供应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有利于降低能繁母猪养殖户经营风险,调动广大能繁母猪养殖户积极性,扩大生猪生产规模,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要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效降低生猪养殖风险,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稳定市场供应。
  二、承保机构、保险范围、保险内容和缴费方式
  (一)承保机构
  全县能繁母猪保险承保机构为人保财险公司秀山支公司。
  (二)保险范围
  全县各养殖户(场)、散户饲养的投保时年龄在200日龄以上4周岁以下的,在本地饲养1年以上的,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的能繁母猪必须全部投保。
  (三)保险内容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对属于保险合同列明养殖地点内的保险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确诊患疾病死亡的,承保机构(人保财险秀山支公司)按照本实施方案负责赔偿。对参加保险的能繁母猪,因发生疫病需要扑杀的,除由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补助外,与保险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2、责任免除:因养殖户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故意的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保险母猪死亡的,承保公司不负责赔偿。
  3、保险费:保险费率为6%。按母猪品种分为两个档次,本地母猪保险费每年每头36元,良种母猪保险费每年每头48元,其中由养殖户承担8元,县财政配套承担6元,其余由中央和市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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