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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广局关于绍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2007-2008)的通知

  (二)实施普查(2008年1月-6月)
  2008年1月开始,在试点县先行探索的基础上,总结出切实可行的方式,在全市推广。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普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普查任务。
  在实施普查阶段,将通过中期督查等方式,检查和指导各县(市、区)普查工作。
  (三)组织市级验收(2008年7月)
  各县(市、区)汇集普查工作成果,整理汇编并上报普查目录清单和登记表、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认真撰写调查报告,做好普查工作总结。
  市里组织验收组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进行审核验收,并汇总全市普查成果,整理上报。
  (四)迎接省级验收(2008年8月-10月)
  汇总全市普查工作成果,整理好相关普查资料,形成普查工作总结,迎接省文化厅的验收。
  (五)后继保护(2008年11月-2010年)
  各县(市、区)在抓紧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查漏补缺”的基础上,及时进行成果编纂(另行部署)和后继保护、利用工作。建立县、市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组织编纂《绍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项目汇编》、《绍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分布图》和《绍兴市民族民间文学集成》、《绍兴市民族民间表演艺术集成》、《绍兴市民族民间造型艺术集成》、《绍兴市民族民间风俗集成》等成果,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
  六、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重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意义和相关知识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广泛发动群众提供普查线索,参与普查工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以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为指导原则。注重视觉和听觉形象的配置(文字、照片、视图、实物),要求如实反映原貌,不走样,尽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存档案资料。对有一些虽不宜公开,但仍然具有研究价值的,也应进行收集和整理。普查材料按要求保质保量整理汇总后,逐级上报。
  (三)在普查工作中,要有“抢救优先”的意识,对于高龄和病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要优先安排调查采访和抢救搜集,以免“人亡艺绝”。
  (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牵头和组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工作及普查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工作责任。群艺馆、文化馆和文化站要把参加和投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普查工作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要分级抓好指导、检查和督促。
  (五)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在适当的时候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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