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秀山府办发〔2008〕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引资者进行奖励。凡于《办法》下发之日(2007年3月13日)以后签约并投资的项目,引资者均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第三条 纳入奖励范围项目
1、引进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及资金;
2、引进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资金;
3、引进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及资金;
4、引进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及资金;
5、引进旅游开发项目及资金;
6、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资金;
7、采用BOT模式投资项目;
8、引进其它项目及资金。
第四条 不纳入奖励范围项目
1、2007年3月13日以前引进的县外续建项目;
2、贷款投资建设项目;
3、向上级争取的计划外政策性资金;
4、县内企业因重组改制等变更营业执照;
5、已在我县正常生产的县内外投资企业扩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
6、垫资建设的项目;
7、县内投资者投资的项目;
8、采取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五条 《办法》所指的外来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
第六条 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已在我县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对引资者不再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