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活动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为切实做好这部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法事件应对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44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宣传活动时间确定在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元月10日。
二、宣传的重点内容
(一)制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深远背景;
(二)施行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
(三)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范和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
(四)
《突发事件应对法》各章节和重要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实施要点;
(五)
《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政府、社会组织、公民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中责任、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六)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主要情况和工作思路。
三、宣传形式
全市各机关、企业、学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利用墙报、板报、橱窗、专栏、手抄报等形式出版一期法制宣传专栏;各新闻媒体安排专栏、专版,积极配合全市各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共同为《突发事件对应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