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好摸底调查和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在专家组的指导下,逐户做好农村民居主要居住用房的普查和抗震鉴定工作,全面了解需加固和重建的农村民居的基本情况,提出意见,认真填写鉴定意见,并逐户确认造册建档。
2.科学制定村庄规划。要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建设方案纳入村庄规划,确保村庄建设合理避开主断裂带和抗震不利地段,预留必要的抗震避难场所和逃生通道。根据房屋抗震鉴定情况,县(市)区建设部门制定符合本区域、具有民族特色、经济实用的农村民居抗震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方案,报市建设局审定。
3.制定资金补助方案。根据农村民居抗震鉴定和农户经济情况,依据《云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从实际出发,制定财政资金补助方案。经鉴定需进行加固的,按加固工程量大小,普通户和贫困户等条件确定标准补助;需拆除重建的,按特困户、贫困户、普通户确定标准补助。初步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金后,向村民进行公示,实行“两榜定案”制度。确定的补助资金方案报县有关部门审定,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补助。
(二)组织实施阶段
工作重点放在抓落实上。协调好各方面的工作关系,认真落实项目、资金,组织好人力、物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条不紊,扎实推进,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建设部门要派专人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定期、不定期检查工程实施情况,并对主要抗震构件施工情况进行查验、记录。所用建筑材料要有人检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要有人签字,确保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质量。
(三)总结验收阶段
项目竣工后,乡(镇)政府先组织初步验收,并联合村委会向村民公布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经村民签字确认后报县(市)区有关部门验收备案。初验合格后,县(市)区有关部门应按农村民居鉴定意见、加固改造和拆除重建方案、工程质量标准统一组织验收,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项目一览表》上逐级签字盖章确认并将相关资料整理三份存档,农户、乡(镇)、县(市)区各存一份。
市有关部门组织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60%,验收不合格的乡(镇),按要求重新完善,经费自己承担。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真正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围绕建立“市协调、县(市)区负责、乡(镇)主抓、村实施”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建立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协调由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