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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政发〔200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昆明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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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昆明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云政发〔2007〕53号)精神,推进我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建设,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能力,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建立健全农村民居防震减灾保障体系、管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增强广大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地质和气象等自然灾害的能力,为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防灾减灾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经过9年的努力,到2015年,全面提高我市广大农村抵御地震、地质和气象灾害的能力,使我市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以上(相当于各县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设防要求,同时具备防御地质灾害、抵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十一五”期间,建立完善的农村房屋抗震管理及技术服务体系,实现农村民居抗震技术实用化;完成全市地震灾害的调查,基本完成对农村房屋(危房)抗震性能的鉴定,完成《昆明市农村民居防震安全建设规划》的编制;根据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部署,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与扶贫异地开发、异地搬迁,地质灾害搬迁安置、水源区移民搬迁等工程结合起来,与全面提高农村综合减灾能力结合起来,在全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集中扶持一批农户进行民居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推出一批抗震性能好、又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民居,同步推进乡村经济发展、公益性设施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建成一批达到综合防灾减灾要求,分布范围较广、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型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并逐步推广和扩大建设规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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