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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加强部门协调,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研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互通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依据部门行政职责认真进行查处。

  (一)安监部门职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主动牵头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工作的管理,督促矿山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到合法开采;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各级政府公告关闭和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到期但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的非煤矿山,要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上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注销,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公安、国土资源、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服务企业,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矿山的关闭工作;在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中,如发现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存在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掏底崩落”和“扩壶爆破”等危险开采方式和非法采矿行为,要对其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必要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拒不整改和整改无望的非煤矿山,要及时提请相关县(市)区政府予以关闭,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不予延期,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注销。

  (二)公安部门职责

  各级公安局是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民爆服务企业的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服务意识,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对违反爆破安全规程作业有关规定的企业,要及时制止,对违规爆破的爆破从业人员,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或吊销其爆破员操作证;接到安监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通报后,要及时取消相关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资格;接到安监部门抄送的停产整顿企业情况通报后,停止对相关矿山的民爆物品供应,推动矿山企业积极整改事故隐患,待相关部门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后,方可办理恢复民爆物品使用相关手续。

  (三)国土部门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局是非煤矿山矿产资源行政许可的职能部门,在审批新建非煤矿山时,要按照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要求,严格控制矿山的最低生产规模;要加强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及时将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公安、安监等部门;对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期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安监部门,并提请政府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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