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昆明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云南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防雷应急预案,提高防雷减灾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的组织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信息产业、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有关工作。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防雷科普教育工作,制定防雷科普计划,广泛开展防雷知识宣传,增强公民的防雷意识。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群众性的防雷知识宣传教育。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防雷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防雷科学技术和防雷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提高防雷技术水平。
对在防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工作规范,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