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广电部门负责加强对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的宣传,配合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的有关工作;组织和推动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演员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和持证上岗工作,组织和推动对编辑、记者包括通讯员等出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推动对编辑、记者、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加强对广播影视节目、剧目、广告等用语用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六)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定,规范语言文字工作的各项收费政策,保证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
(七)新闻出版部门负责组织出版单位采编人员和出版物文字录入、校对人员等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监督检查出版物用语用字情况,提高出版物用语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宣传工作。
(八)全州新闻媒体要积极报道语言文字工作新动态,制作和发布公益性宣传广告,并模范遵守国家规定,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各级文化部门负责组织舞台演员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检查监督文化单位用语用字情况,做好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做好各类重大文化活动中的语言文字工作,重视语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积极参与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十)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过程中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加强对涉及企业的名称、商标、广告用语的监管,清理不良文化现象,进一步改善语言文字的使用环境;推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进程,做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引导、宣传和教育。
(十一)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地名、地名标志牌用字、拼音等规范化工作,会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好地名审音、定字及少数民族语地名的音译、转写,监督管理地名标志的用字工作。
(十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聘请语言文字社会监督员或志愿者,通过多种方法,构建全社会“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公众网络,不断提高公民“说普通话,写规范字”水平。
(十三)各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系统规范用语用字监管措施,加强规范用语用字培训和检查督促。要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纳入评优评先活动,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和用字水平等级要求,推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和用字等级证书上岗资格制度,在各窗口单位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用语用字标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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